本报讯
妻子不堪丈夫殴打,提起离婚诉讼。近日,温州市鹿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。双方签订的一份“反家暴”家庭协议则成为此案最重要的证据。 A女士和B先生于1995年12月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两人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发生争吵,B先生有打A女士的行为,但是双方都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。今年4月18日,两人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,协议内容是如果男方再打女方,所有财产就归女方所有。但不久B先生又暴力殴打了A女士,造成A女士左耳鼓膜穿孔,伤势程度为轻伤。9月底,A女士向鹿城法院起诉离婚。 近日,鹿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,孩子归B先生抚养,A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。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笔者,从“家庭协议”上可以看出男方在婚内确实存在殴打女方的行为。所以,这份协议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。法院依此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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